8月6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守护消费”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涉及食品安全、非法安装电路板等违法行为。其中,庆阳市正宁县正周加油站被查出存在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被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燃油加油机5台、非法安装的电路板10个及违法所得78.68万元,罚款1900元的处罚决定。
此次公布的5起典型案例如下:
榆中县某网络科技公司未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4年12月11日,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照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榆检检建受〔2024〕19号),对榆中新美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维运的“美团代欢”网络平台上运营的部分商家未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具体为:榆中某餐饮店开设的“至尊排骨焖饼”店铺、榆中某餐饮店开设的“陈记老兰州烩菜”店铺、榆中某食品店开设的“百味小碗菜”店铺、榆中某餐饮店开设的“三品上酱黄焖鸡过桥米线”等店铺,虽上传了营业执照和个人证件照片,但均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根据数据表显示涉事公司在上述四家店铺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期间获利共计17826.15元。
涉事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826.1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正宁县某加油站未经批准改动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
2024年10月22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正宁县正周加油站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使用的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与指示装置之间连接有含微处理器电路板。经立案查明,涉事加油站使用的5台燃油加油机的10块计控主板的计量程序和监控微处理器均不是原厂产品,不符合燃油加油机的生产制造标准和检定规程。
在2024年4月23日至10月21日期间,涉事加油站使用上述加油机共获取违法所得78.68万元,构成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燃油加油机5台、非法安装的电路板10个及违法所得78.68万元,罚款1900元的处罚决定。
康乐县某玩具店销售无中文标识、强制性3C认证标志儿童玩具
2025年4月8日,康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康乐县小树林玩具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内销售的部分儿童玩具无中文标示、中文警示说明,标注均为纯英文,无3C认证标志,店主也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经立案调查,该批儿童玩具共计4个品种27个,货值金额151元,违法所得49元。
涉事玩具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无中文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强制性3C认证标志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康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涉事玩具店作出没收涉案的儿童玩具,没收违法所得49元,罚款151元的行政处罚。
敦煌某电梯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
2024年10月10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敦煌市明珠嘉园小区兰泰物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物业公司在用电梯由甘肃恒瑞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维护保养服务为期1年。执法人员随机抽取在用的5部电梯进行检查,发现维保单位虽填写了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记录,但未经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实际未开展电梯半月维护保养,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六条的要求。
执法人员当场对甘肃恒瑞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敦市监特令字〔2024〕第质15号),责令其立刻停止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法行为。
经立案调查,涉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武威某肉业经营部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羊肉
2025年4月14日,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凉州区马某某肉业经营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凉州区马某某肉业经营部冷藏柜内冷冻的羊胴体1只(经现场称重29斤),羊胴体表面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印章,涉事经营部无法提供上述羊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经立案调查,涉事经营部于2025年4月14日从自己养殖场宰杀1只羊后,未进行检疫检验,直接拿到该经营部销售。截止查获之日尚未销售,羊肉货值金额725元。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羊肉29斤,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