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的周女士因2019年与王先生登记结婚,被“前夫”蔡某以重婚罪提起控诉。这起诉讼争议的核心在于,周女士17岁时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登记应该撤销、却未能撤销。
2018年她起诉离婚,法院以真实身份信息显示“未婚”为由不予受理,而民政部门却至今认定该登记有效,拒绝撤销。
周女士称,2018年,她在当初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的河北省枣强县,向法院起诉要与“前夫”蔡某离婚时,法院认为其虚假身份证登记的婚姻本就无效,不予受理。此后,周女士历经提起“解除同居关系”诉讼、撤回该诉讼、起诉枣强县民政局未被受理、上诉失败等过程,始终未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
在通过系列行动明确表达过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之后,“我才和故城县的现任丈夫结婚,怎么就变成重婚了呢?”周女士非常无奈,也为自己当年的错误行为感到后悔。6月24日,周女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她在这场持续数年的纠纷中,一边应对来自河北省故城县公诉机关的重婚罪指控,一边仍在枣强县为撤销当年用虚假身份证办理的婚姻登记而奔走,早已心力憔悴。
“都知道当年的这起婚姻登记有问题,但都不改,”周女士的辩护律师胡磊说。17年前这一桩“不成熟”的婚姻应该如何终结?至今仍没有答案。
17岁的婚姻,用假身份证领回真结婚证
2008年,17岁的周女士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却用虚增了年龄的假身份证与25岁的蔡某登记结婚。2016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周女士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开蔡某。

用虚假身份登记的结婚登记表
2017年前后,蔡某向周女士索要孩子抚养费,双方就抚养费金额及婚姻关系等问题产生争议。
2018年,周女士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却被告知其身份信息显示未婚,不符合离婚诉讼条件,法院未予受理,也未出具文书。周女士称,起诉离婚时,法院告知她没有合法婚姻关系,只能以“同居关系纠纷”为由诉讼。
因此,周女士再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并从枣强县档案馆调出与蔡某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面显示她的身份证号年份为“1988年”,并有其签名。不过,2018年6月25日,周女士选择了撤诉。周女士解释称,蔡某当时承诺少要抚养费,然而之后却变卦了。
周女士表示,经咨询律师,得知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且孩子抚养权难以争取,财产也无法分割,便放弃了诉讼。自此,周女士认为她与蔡某已无婚姻关系。
2019年1月23日,周女士与河北省故城县的王某结婚并登记,很快有了孩子。
周女士称,因为上述诉讼经过,她认为自己没有婚姻关系,才与王先生结婚。但没想到,2022年,蔡某向故城县公安局报警,称她涉嫌重婚罪。同年7月18日,故城县公安局对周女士立案调查,2023年4月6日,获取保候审。
故城县检察院起诉书称,周女士明知未与蔡某终止婚姻关系,仍使用1991年出生的真实身份信息与王先生办理婚姻登记,而枣强县婚姻登记中心证明其与蔡某的结婚证真实有效,因此,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周女士刑事责任。
2025年4月27日,该案在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检方认为现有证据未证实法院、民政局对周女士第一段婚姻作无效认定,该婚姻有效,应追究周女士重婚罪刑事责任,但鉴于周女士再婚前作过婚姻关系确认申请,主观恶性较小,请法院依法判处。
周女士的辩护人则以周女士第一段婚姻无效,2019年与他人婚姻不属于重婚为由进行辩护。
法院和民政局相互催促对方“拿主意”
据枣强县公安局新屯派出所2024年3月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经查询,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只有周女士1991年出生的身份信息,1988年的身份信息并不存在。
周女士的辩护人、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表示,17岁登记的结婚登记肯定是无效的。
法庭上可以看出,无论故城法院还是公诉机关的意见很明确,如果当初办理结婚证的枣强县民政局或法院撤销当初的结婚登记,周女士就不构成重婚罪。因此,问题的源头还在枣强县,但枣强县民政局拒绝撤销。

周女士目前被取保候审
枣强县民政局认为,结婚证上,周女士的身份证除了出生年份不一致外,其他均一致。这一以结婚为目的行为并非骗婚,因此并不满足撤销的条件。
2023年12月9日,周女士将枣强县民政局行政诉讼至法院,要求撤销当年假身份证办理的结婚登记信息,枣强县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后,其又向衡水中院上诉。2025年2月26日,衡水中院《行政裁定书》认为,周女士撤销结婚证的起诉,超出应当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驳回其上诉。
6月11日,周女士收到来自枣强县民政局的情况说明称,根据规定,枣强县法院并未就蔡某与周女士婚姻登记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冒名顶替行为作出撤销裁判。该局希望由法院就是否符合撤销条件作出明确建议。
此前,枣强县法院在驳回她的行政诉讼申请后,于2024年12月25日向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重新审查周女士与蔡某的婚姻登记程序,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而民政局则回应,该案的结婚登记程序符合当时的婚姻登记工作流程。民政局仅有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的义务,并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认定的权利。望法院对该案事实作出明确认定并对该案是否符合撤销条件作出明确建议。
同年1月20日,枣强县民政局对周女士现任丈夫王先生的投诉回复中,进一步解释,婚姻登记机关属于行政部门,没有独立撤销权限,该局已积极配合法院作出调查并对法院作出回复,并未给蔡某出具任何虚假证明,不存在乱作为、不作为问题。
目前,17年前这一桩“不成熟”的婚姻应该如何终结?周女士至今仍没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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